在“Sidekick 的網摘: 2005-11-28”內,有一篇是inmedia報道,關於12.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的。
在MacGrass的“不談政治,談設計”,說:
看到了一些12.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,借用了iPod nano廣告設計,甚至相信是由那張相片改造的。手持的由iPod nano轉為民主倒退鳥籠。

我的介紹文字是這樣的:
根本就是同一隻手嘛… 要政改,也要守法罷? -_-
在 inmedia 那邊,有很多留言,摘錄一些:
反正並不影響 ipod nano 的銷量,有必要拘泥這個嗎?
對我來說,是否抄襲或應否抄襲,都不是重點;我覺得重點是:這是否好的挪用,在視覺傳達上,這是否有效有力。
做街板又好, 海報又好, 如果是一大班人一齊出, 好多時候由於意見不同, 出來的效果是一個妥協出來的效果, 再家上種種限制 (如法例要求街板清楚列明議員名字等), 所以本人認為是可以原諒的 (不單止值得原諒, 而且創意可嘉)!
我認識這海報設計者,他只是一個學生。支持民主的社運資源很少,我們沒有專業設計師,也不像親中派般有財有勢。
這不是甚麼拘泥甚麼或有沒有資源的問題. 人家不計較不代表你可以抄. 抄襲就是抄襲…
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果然不夠,只知道無限保護版權擁有者,完全忽略所謂「合理應用」的權利……都是政府片面宣傳惹的禍。
在我看來,這個遊行海報︰
* 與 ipod nano 的海報沒有競爭關係
* 沒有借用 ipod nano 的設計謀利
* 並非宣傳營利事業
* 並非完全移殖
為甚麼不可以借用 ipod nano 的海報上的設計?
不妨聽聽歐美有關版權的討論︰http://lessig.org/freeculture/free.html
…都是以狹隘的法律去理解世界和人與人的關係.
路過在我的網摘的留言,說:
抄唔代表犯法,何況不是直抄!香港人的法律知識真是...
如果你無睇過版權條例就亂咁吹,係好唔負責任o既表現~~~
fair use / fair dealing 聽過未?
香港人的知識版權意識…
係, 我唔應該一下子話所有香港人法律知識少, 起碼上面條link既留言者都算有返o的常識~~~
重有, 版權並非絕對
以上遊行海報真係好難話佢犯法, 如果蘋果認為它的利益受損, 大可以告佢
由回覆路人第一個留言開始,翻看了一些自己及他人的舊文,在整理自己的思緒,這是我的分享!:)
老鼠求生記5月25日的Plagiarism(Blog已關,這是Google 的archive link),有這一段:
記
得讀大學時,當年我上課第一日學了一個生字,就是Plagiarism (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
someone else’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
created it)。
為何會有這一篇文呢,因為5月時,blog界發生了抄文事件。而一眾blogger亦因此寫了多篇文章,見文章連結。
到六月時,又因為港燦的貼圖事件,引起了另一番討論,大家分享了很多對“知識產權”的見解。
由此二事,我覺得 Blogger 對知識產權的重視,不論是文章,抑或圖片。
當中,船山筆記的“ Open and free”一文,剛剛再三重讀,實在很值得反思。
而,在這張普選Banner出現之前的兩個月,亦發生了Hello Kitty 事件。
見Florence 的“創作vs侵權:吉蒂與死人頭”及“再談創作與抄襲”

看完這堆資料,我對這張“12.4大遊行的海報設計”有些看法。
你可以笑我知識少,你可以不認同我的看法,但我不介意分享我的淺見,亦歡迎大家一起討論!
- 任可原創作品(不論是文字、個人拍的照至商業圖片或其他媒界的作品),一經面世,即獲得法律保障。見:知識產權署之版權是甚麼?
- nano 海報的圖片,該公司投放了多少資源?
拍一張如此精美的圖片,要請設計師、攝影師、手部model、要租studio、要花大量時間打燈、後期美工…
這樣的一張商業圖片,價值不菲,不論在創意及商業價值上。
- 如遊行海報的設計者並沒意圖參考或抄襲 nano 的海報,他只想找一隻可提著鳥籠的手,為何不找 free photo?
世界上這麼多免費資源,為何偏偏要以身犯險,動用人家的商業作品這麼不智?
- 是否非商業用途,就可以隨意挪用、或改編他人的原創作品?
Blogger 在引用他人文章、圖片,都很注重及尊重知識產權,為何民間團體在對待商業作品就覺得不需要注重?難道這就是“fair use / fair dealing”的精神嗎?
據我的認知,“合理使用”的主要精神在於如用於研究、評論、學術、新聞等等可以例外,但也得視乎情況而定。
這個海報設計也算是“合理使用”嗎?
- Plagiarism (the practice of using or copying someone else’s idea or work and pretending that you thought of it or created it)
如我沒有看過nano 的海報,我會以為遊行的海報是原創的,這不是已為原作者帶來損失了嗎?
我想說,我最大的感慨,不在於犯法與否。
其實不論是遊行海報或Hello Kitty海報事件,我的看法只是“將心比己”。
易地而處,你創作了一個 logo、拍了一張圖片、設計了一張海報,忽然一天,人家“唔該都冇聲”,問也不問就拿了去用,或略有增刪,甚至醜化(這個是較個人感受),這公平嗎?
是否基於你說你的是創作,並不是商業用途,我就要毫無條件地接受你用我的創作“再創作”,就算我的作品是商業作品?
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張錦輝在“新媒體與版權的不解緣 (2000)”有此一段(雖然我們在討論的事並不是新媒體):
如果版權人真的不介意其作品被人取用,祇要你肯問,他應會毫不保留地給你授權。透過新媒體提問,絕不困難。但如你覺得對方並不一定會同意的話,就更不要不問自取了!
最後,從創意上,我還有一點很個人的意見(你說我是偏見也罷):
遊行海報及吉蒂海報在創意上很低,是一種很懶惰、很手到拿來的設計。
Recreation都有分good taste, bad taste,上述二者都沒有太多創意可言,吉蒂那張簡直就是嘩眾取寵!
如果,這就是創意,香港的創作界可以同聲一哭!
船山說:
2. Open and Free. 自由與開放. 共享與再創作.
3. 為甚麼那麼喜歡用似明確實模糊的“版權”來思考? 需要嗎?
3.1. 版權跟原作者其實沒有必然直接的關係. 錢由誰賺的關係還要大些.
5. 講到底, 關鍵只在於要有proper citation.
再問兩句:
點解要咁做?(非要用某一個原創作品再創作不可?為何不自行創作?)
做得好唔好?(那個recreation 的概念是甚麼?跟原作品的概念有何關係嗎?)
12.4 大遊行,為的是甚麼?
不就是基本法原本給了我們一個普選的權利,但遲遲未兌現嗎?
當我們如此注重立法,尊重法律精神的時候,
那麼版權法、原創的精神,我們也不容忽視罷?
為何可以如此輕易取用他人的圖片,而覺得沒有問題?